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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清单

发布日期: 2020-08-06    浏览量:

类别:政府采购

信息

类别

公开内容

时限规定

发布要求

招标公告

1)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2)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3)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4)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5)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6)公告期限;

7)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8)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公告期限为发布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湘财购〔2017〕16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资格预审公告

1)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2)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3)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4)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5)公告期限;

6)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

7)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预审日期;

8)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公告期限为发布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PPP项目资格预审公告

1、项目授权主体;

2、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

3、采购需求;

4、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

5、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6、是否限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数量及限定的方法和标准;

7、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PPP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2、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3、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4、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5、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6、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文件售价;

7、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8、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等采购公告,以及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中公开。

1、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以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批复前进行采购的项目,以预算二上数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

2、对于部门预算已列明具体采购项目的,按照部门预算中具体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公开;部门预算未列明采购项目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对部门预算进行分解,按照分解后的具体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公开。

3、对于部门预算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拆分的采购项目,应当公开采购项目的采购年限、概算总金额和当年安排数。


湘财购〔2017〕16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标、成交结果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3、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

4、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

5、评审专家名单;

6、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还应当公告入围价格、价格调整规则和优惠条件;

7、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采购文件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

(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十二)投标有效期;

(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更正事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以及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购信息澄清(更正)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3、澄清(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4、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文件截止时间

湘财购〔2017〕16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单一来源公示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预算金额;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业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5个工作日

终止公告

依法需要终止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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