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挂牌审查通知,湖南长沙新港有限责任公司浮吊一号趸船及其附属设施处置 标的在我所进行公开挂牌转让,现向社会公告并征集受让方。
公告期自 2021 年 3 月 12 日至 2021 年 3月 25 日( 10 个工作日),请有意买受人在公告期内到我所交易部进行受让登记申请,并于 3 月 25 日16:00前交纳交易保证金 23 万元(以到达我所指定帐户为准。保证金指定账户: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账号:4318 9999 1010 0037 57150 00214 ;开户行:交通银行长沙潇湘支行),通过资格确认后获准参与(网络)竞价,竞价时间为 2021年 3 月 29 日上午10:00-11:00。
咨询电话:长沙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部0731-82906688
18390991959(颜女士) 13574834375(赖女士)
指导电话:长沙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 0731-84423335
项目详细信息请登录:www.cscqjy.com.cn(长沙联合产权交易网)、http://csggzy.cn/(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
长沙联合产权交易所
2021年 3 月 12 日
表一 转让标的简况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湖南长沙新港有限责任公司浮吊一号趸船及其附属设施处置 | |||||
项目编号 | G2021SWZC0011 | ||||||
挂牌价格 | 75.62 万元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1 年 3 月 12 日 | ||||||
挂牌期满日期 | 2021 年 3 月 25 日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同意延期 / 个工作日。(最长至评估报告有效期止) | ||||||
表二 转让方简况 | |||||||
转 让 方 基 本 情 况 | 转让方名称 | 湖南长沙新港有限责任公司 | |||||
住所 (地址) | 长沙市开福区新港镇 | ||||||
企业单位填写 | 行政事业单位填写 | ||||||
注册号 | 91430100730512833J | 单位性质 |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 | 预算形式 | |||||
企业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事业单位 法人证号 | |||||
注册资本(万元) | 叁亿元整 | 主管部门 | |||||
法定代表人 | 唐忠良 | 主要负责人 | |||||
产权转让行为内部决策和批准情况 | 单位内部决策文件 | 湖南长沙新港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处置新港浮吊一号趸船的请示 | |||||
批准的监管机构 | 长沙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文号 | 长沙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文处理单 | ||||||
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 特别提示: 1、本次交易标的物为废旧设备,目前损坏严重,已无修复价值,只能按报废处理。评估现值为设备残值,实际使用性能、瑕疵、重量、质量、规格、长度等非标的名称、数量的情况,以交付时的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进行实地勘验,一旦报名成功,则视同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标的物实物现状、价值、重量、瑕疵及使用功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内河船舶检证书簿》《内河船舶适航证书》等内容知晓和认可,并自愿全部接受挂牌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交后,因标的物瑕疵产生的相关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披露信息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竞买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双方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 2、本次交易标的物《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5月2日止。《内河船舶适航证书》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1日止,之后未进行年检。 3、意向受让方应仔细阅读评估报告【长正评报字(2021)第101号】,并对标的资产的竞价方式、实际情况以及存在的瑕疵进行充分了解并予以认可,因标的资产瑕疵产生的相关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
表三 转让标的明细清单——机器设备
人民币单位:万元
序号 | 设备名称及规格型号 | 船舶识别号 | 船体构造 | 原值 | 评估现值 | 挂牌价 | 备注 |
1 | 新港浮吊1号趸船 HX711-110-01JS | CN20048421401 | 浮式起重机 (含防腐油漆工程) | 138.33 | 75.62 | 75.62 | 本次处置所有标的物均以实物现状为准,评估现值为设备残值。(详见评估报告) |
趸船主体 | 124.55 | ||||||
趸船5吨绞车 | 1.55 | ||||||
趸船稍楼 (含趸船改造费) | 10.40 | ||||||
总 计 | 274.83 | 75.62 | 75.62 |
四 交易条件及受让方资格要求、交易方式 | ||||||
交
易
条
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或分期( )(√或╳) | ||||
1、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后在挂牌截止日 2021 年 3 月 25 日16: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应支付交易保证金 23 万元到联交所的指定账户(保证金指定账户: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账号:4318 9999 1010 0037 57150 00214 ;开户行:交通银行长沙潇湘支行),若资产转让成交,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则交易保证金可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未能成交则交易保证金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 2、意向受让方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按生效的合同约定期限,将交易价款付至联交所的资金结算帐户。如受让方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交易或拒绝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则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 3、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在竞买标的时,应保证以不低于标的挂牌价报价(其他竞买人已报价或有更高报价的,本项保证失效)。否则,竞买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 4、意向受让方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20个工作日内完成船舶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时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补办船舶年检等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逾期完成的,受让方按每天1000元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受让方在托运标的物时另行向转让方缴纳。 5.受让方按规定的时间办理完船舶过户手续后,在转让标的物所在地现场进行移交,标的物以现场实物为准,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在提货时提出以质量、重量、使用性能、船舶登记资料及年检情况等理由来调整交易价格和交易服务费。 5、受让方负责本批次标的物的清点、拖运工作并自行承担所有标的物搬移、过户、拆卸、安装、处置、拖运、协调、售后服务等发生的费用,且不能破坏转让方指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设备等,转让方不负责对标的物进行拖运、安装、处置、售后服务及不另行支付爆破、拆除、清理、处置、拖运、协调等所有费用。 6、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于合同签订之日起由受让方承担标的物的保管责任,同时开始计算移交时间,并严格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将标的物拖运出场,否则视为违约,标的在完成船舶过户后7日内完成全部标的物拖运出场,逾期未拖运走标的物的,受让方按每天1000元向转让方支付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由受让方在托运标的物时另行向转让方缴纳。 7、受让方在拖运该标的物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及人身安全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且此过程中受让方不得影响转让方安全生产,如引起转让方生产事故或造成转让方经济损失,皆由受让方负责处理和赔偿并承担全部责任。 8、本次转让所涉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长沙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费用,由交易双方按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长沙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标准各自承担。 9、本次转让价格包含由转让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包含其他第三人支付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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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受 让 方 的 要 求 和 资 格 条 件 | 1、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存续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
交 易 方 式 | 网络竞价( ✔ )拍卖( )招投标(综合评审)( );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按挂牌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签约。 | |||||
项目联系(指导)人 | 联交所 联系人 | 颜湘伟 | 电话 | 0731—82906688 | ||
产交服 务中心 | 刘庭晖 | 0731—844233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