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

长沙市轨道交通6号线工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采购项目第二标段澄清公告

发布日期: 2021-04-23    浏览量:

项目名称 长沙市轨道交通6号线工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A4301002021013107 投资项目统一编码 2101-430100-04-05-291038
交易分类 建设工程 所属管辖范围 长沙市
相关公告


长沙市轨道交通6号线工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采购项目(一、二标段)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招标公告的规定时间(202142017:00)截止。投标人提交的问题经过汇总归类,类似问题不逐个答复。本次澄清与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现对投标人疑问的答复如下:

一、特别提醒及注意事项:

1、特别提醒:招标人有权在投标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对投标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等情况进行审查复核,若发现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的行为,或有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行为,或有所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事实不符的行为,或在招标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不合格投标人处理;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同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没收部分或全部投标保证金,且禁止参与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项目投标(最多三年)的处罚,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注意事项:请投标人认真阅读本项目招标文件,对照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的编制、加密、递交、开标等相关规定,认真仔细做好项目备标工作,以避免出现无谓废标的情况。

3、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后40分钟。请投标人确保投标文件如期解密。在开标现场解密的,请投标人自备解密电脑和网络。

二、对招标文件的主动澄清:

1、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业绩证明资料及“投标人须知”《附件1 运行/运营证明》格式进行修改补充,格式详见附件。

2、原招标文件中“第一章 招标公告 3资格要求”中的3.7修改为:投标人若为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证明,没有提供授权证明的投标人为不合格投标人,制造商不得与代理商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不合格投标人处理。

三、对投标人疑问的回复

问题1、招标公告中第2.4?条要求?最高投标限价:一标段为12210000元,二标段为12209600元;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物资一览表》的要求,潜在投标人的实际生产采购成本已经超出了二个标段的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若以高于投标限价参与投标是否会引起废标?

答:是,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按不合格投标人处理。

问题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属于需要全线联动系统,根据招标公告中的第8.2条要求:同一投标人可以同时参加同一项目多个标段的投标,但同一投标人最多只允许中一个标段,这样会出现二个厂家中标的情况。若二个厂家因兼容性问题无法达到消防要求的全线联动,不能符合消防验收要求造成的损失是否无须中标人承担?

答:投标人所投产品须满足消防验收全部要求。

问题3、长沙轨道交通6号线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格书8.4.2.3灯具要求:区间采用灯具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区间应急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带来弊端:1)自带蓄电池使用寿命周期短;2)维护工作量大且不方便,灯具其内部线路复杂温度比较高,有可能引起电路与蓄电池产生的不良反应;3)轨道区间应用场景特殊,请点维护有着严格制度和苛刻的时间节点管理等因素限制。基于以上原因,有优于方案是否符合要求。

答:按技术规格书执行。

问题4、投标人选用投标的产品是否需要必须满足招标文件正文中附表 1 初步评审表中的产品技术实质性条款和技术规格书中“4.1 基本要求规定的要求外,还需一定需要满足技术规格书8.4条里面要求的严格执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智能型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及疏散指示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43/487),确保新建或扩(改)建人员密集场所(站厅和站台公共区及出入口通道)的建设工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设置满足规定要求?

答:是,按技术规格书执行。

问题5、长沙轨道交通6号线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格书8.4.2.1系统主要功能:区间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是否采用迎风疏散功能,应急情况下的隧道区间烟雾很大,采用迎风疏散,逃生人员避开烟雾更有利于疏散。

答:按技术规格书执行。

问题6、三、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资格要求3.3 “本项目入围业绩指近五年内(以投标截止之日前 1800 天内为有效),具有所投品牌设备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 390 万元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供货业绩;请问一条地铁线与多个施工单位签定合同,合同额合计为390万元以上,是否认定为单项合同,请明确?

答:否,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7、一、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地铁区间采用灯具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建议本项目地铁区间灯具采用集中供电方式,与车站保持一致,全部采用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具体原因阐述如下: 1、在GB51309-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的配套条文解释一书中,关于地铁如何设置消防应急灯具有详细的图示,图示中明确表明地铁设计采用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并且该配套条文解释中明确要求当地铁区间长度超过1000米时可增设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2、依据51309-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地面灯具因为安装环境潮湿,国标要求防护等级不低于IP67,因而国家标准是明确采用集中电源型灯具。如果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由于电池在充电过程中会产生气体,在密闭空间中气体的聚集有可能导致爆炸。地面标志灯防护等级IP67,为密闭型灯具,本次招标的区间应急灯具的防护等级按照国标的要求为IP65,亦为密闭型灯具,因而地铁区间的应急灯具为了避免上述危险,应该与地面安装的消防应急灯具同等要求,均应采用集中电源型灯具。 3、在即将出版的国家标准图集《地铁及城市交通隧道应急照明设计与安装》 中,已经明确要求在地铁项目中宜采用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 4、由于灯具内部空间有限,各厂家生产的自带电源灯具对电池的管理系统 都比较简单,导致可靠性降低,不能保证长时间有效可靠运行。又由于地铁区间灯具数量较多,这样可能会导致较大的故障率。而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充放电部分国家标准有很多明确要求,其内部电池管理系统的性能要求非常高,因此,集中电源的电池管理系统更稳定,区间内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更安全。 5、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需要定期更换内置的电池,灯具拆装工程量大,运营维护成本较高。 电池更换周期大概1-3年。当电池的应急时间降低,无法满足应急时间时,需要专业的维修人员拆开灯具更换电池,灯具经过重新拆装后势必降低防护等级,更换电池后很难保证灯具最低IP65的防护等级的要求。如果整灯更换运营成本会大大提高。 6、地铁运营后地铁区间可以维护的时间很短,有的灯具离车站的距离较远,需要走很远才能到达灯具所在位置。应急照明灯具安装高度又较高,一个晚上大概3个小时的维修时间,需要往返行走,且灯具又是高位安装,一个工作日更换不了几盏灯。地铁区间灯具数量又较多,因而更换需要耗费大量人力或财力。 7、满足地铁区间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灯具,防护等级为IP65,国内灯具厂 家能够满足要求的不到3家。 8、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在地铁应用广泛,全国几十条地铁线均采用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比如北京地铁7号线2期、沈阳地铁910号线、南京地铁三号线、南京地铁十号线、南宁地铁二号线东延线、南宁地铁四号线、昆明地铁、贵阳地铁、青岛地铁8号线、郑州地铁45号线等等。 综上所述,建议长沙市轨道交通6号线工程全线采用技术成熟的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答:按技术规格书执行。

问题8、二、在本项目《9-疏散指示技术规格书》中“8.4.2.2 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中要求防护等级:不低于 IP33(设置于设备房内),不低于 IP65(设置于区间隧道、 废水泵房、联络通道等场所)。 国家标准51309-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3.3.8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3)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 IP65 的产品;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 IP33 的 产品。而在本项目《采购物资一览表》中,集中电源的防护等级为IP34。建议跟国家标准和技术规格书一致,防护等级修改为IP33

答:按技术规格书执行。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涉及上述相关内容的进行相应修改,原招标文件与本次发布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次发布的文件内容为准。

 

招标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附:对招标文件的主动澄清附件

一、业绩证明材料的描述修改为:

业绩证明资料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人行政公章)、运行/运营证明文件[加盖合同甲方单位行政公章(即合同甲方单位法人章)];如为地铁业绩,运行/运营证明文件则可加盖合同甲方单位行政公章(即合同甲方单位法人章)或轨道公司或地铁集团或地铁总公司或运营公司或运营分公司或运营事业总部或建设总公司或建设分公司或建设公司或机电分公司的公章。业绩有效时间以运行/运营证明上载明的运行/运营时间为准;类似业绩不接受联合体、境外业绩。

二、“投标人须知”《附件1 运行/运营证明》格式修改为:

 

 

 

 

附件1

运行/运营证明

 

兹有 (投标人名称) (合同项目名称) 提供了 (填写货物名称等信息)该(项目名称)自      运行(含试运行)/运营以来,该单位(合同项目名称)所提供货物运行情况良好/一般/合格等

 

 

合同甲方单位(盖行政公章):

    期:年月日

 

备注:

1、本证明必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行政公章(即合同甲方单位法人章)];如为地铁业绩,运行/运营证明文件则可加盖合同甲方单位行政公章(即合同甲方单位法人章)或轨道公司或地铁集团或地铁总公司或运营公司或运营分公司或运营事业总部或建设总公司或建设分公司或建设公司或机电分公司的公章,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2、《运行/运营证明》(验收证明或用户证明均可作为证明文件)可用采用其他格式,但证明文件须能体现本《运行/运营证明》下划线中需投标单位提供的相关信息。


页面打印
关注公众号,了解更多交易信息
微信公众号 长按二维码 关注公众号,了解更多
交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