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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胜垸堤防整治工程 (榨山港口-石坝港)施工澄清补充公告

发布日期: 2019-12-10    浏览量:

项目名称 敢胜垸堤防整治工程 (榨山港口-石坝港)施工
项目编号 A4301002019002167
交易分类 水利工程 所属管辖范围 市本级
相关公告

各投标单位:

招标人现对敢胜垸堤防整治工程(榨山港口-石坝港) 施工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疑问进行答复,本澄清补充公告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本项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澄清补充公告为准。

、本项目经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审定的第一、二标段最高投标限价与招标文件中的建安总投资有差距,现对第一、二标段招标文件做如下修改:

1、第一标段招标文件

(1)第1章招标公告 3、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第3.4条由“投标人近年内(指 2016 10 月~至今)必须成功完成过 1 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800万元整(最终合同金额以本标段最高投标限价50%取整为准)的堤防工程或河道整治<治理>工程 施工业绩”,修改为:投标人近年内(指 2016 10 月~至今)必须成功完成过 1 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200万元整的堤防工程或河道整治<治理>工程 施工业绩”。

(2)第2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10.1 类似项目由“(1)第3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II)“附表3-7(2):详细评审-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表”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经验指:曾经以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的身份从事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800万元整(最终合同金额以本标段最高投标限价50%取整为准)的堤防工程或河道整治<治理>工程施工业绩;(2)第3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II)“附表3-7(3):详细评审-其他及信用评分因素评分标准表”类似项目经验指:投标人近三年内(指2016年10月-至今)成功完成过 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800万元整(最终合同金额以本标段最高投标限价50%取整为准)的堤防工程或河道整治<治理>工程施工业绩”,修改为: “(1)第3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II)“附表3-7(2):详细评审-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表”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经验指:曾经以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的身份从事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200万元整的堤防工程或河道整治<治理>工程施工业绩;(2)第3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II)“附表3-7(3):详细评审-其他及信用评分因素评分标准表”类似项目经验指:投标人近三年内(指2016年10月-至今)成功完成过 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200万元整的堤防工程或河道整治<治理>工程施工业绩”。

(3)第2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10.10对投标人的限定条件“(4)其它:同一投标人可以同时参加本项目二个标段的投标,但同一投标人最多只允许中一个标段;若同一投标人在二个标段中同时排名第一时,则第二标段为其中标标段,第一标段由排名其后的中标候选人依次顺延替补”,修改为:“(4)其它:同一投标人可以同时参加本项目二个标段的投标,但同一投标人最多只允许中一个标段;若同一投标人在二个标段中同时排名第一时,则第一标段为其中标标段,第二标段由排名其后的中标候选人依次顺延替补”。

(4)招标文件中其它涉及本要求的条款作相应修改。

2、第二标段招标文件

(1)第1章招标公告 3、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第3.4条由“投标人近年内(指 2016 10  月~至今)必须成功完成过 1 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4700万元整(最终合同金额以本标段最高投标限价50%取整为准)的堤防工程或河道整治<治理>工程 施工业绩”,修改为:投标人近年内(指 2016 10 月~至今)必须成功完成过 1 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整的堤防工程或河道整治<治理>工程 施工业绩”。

(2)第2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10.1 类似项目由“(1)第3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II)“附表3-7(2):详细评审-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表”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经验指:曾经以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的身份从事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4700万元整(最终合同金额以本标段最高投标限价50%取整为准)的堤防工程或河道整治<治理>工程施工业绩;(2)第3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II)“附表3-7(3):详细评审-其他及信用评分因素评分标准表”类似项目经验指:投标人近三年内(指2016年10月-至今)成功完成过 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4700万元整(最终合同金额以本标段最高投标限价50%取整为准)的堤防工程或河道整治<治理>工程施工业绩”,修改为:“(1)第3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II)“附表3-7(2):详细评审-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表”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经验指:曾经以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的身份从事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整的堤防工程或河道整治<治理>工程施工业绩;(2)第3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II)“附表3-7(3):详细评审-其他及信用评分因素评分标准表”类似项目经验指:投标人近三年内(指2016年10月-至今)成功完成过 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整的堤防工程或河道整治<治理>工程施工业绩”。

(3)第2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10.10对投标人的限定条件“(4)其它:同一投标人可以同时参加本项目二个标段的投标,但同一投标人最多只允许中一个标段;若同一投标人在二个标段中同时排名第一时,则第二标段为其中标标段,第一标段由排名其后的中标候选人依次顺延替补”,修改为:“(4)其它:同一投标人可以同时参加本项目二个标段的投标,但同一投标人最多只允许中一个标段;若同一投标人在二个标段中同时排名第一时,则第一标段为其中标标段,第二标段由排名其后的中标候选人依次顺延替补”。

(4)招标文件中其它涉及本要求的条款作相应修改。

 

长沙市长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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