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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蓝月谷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宁乡经开区通勤运营服务澄清公告

发布日期: 2020-06-28    浏览量:

项目名称 宁乡经开区通勤运营服务
项目编号 CSCG20200652
交易分类 服务类 所属管辖范围 宁乡市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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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乡经开区通勤运营服务答疑澄清如下:

问题一:对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要求的疑问。

    第一章第三条第3项规定: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提供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基于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对经营范围有县内、县际、市际和省际经营范围的限制性规定。这种限制性规定是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道路运输企业的规模、实力和规范进行审核批准后得出的,道路运输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超越经营范围经营。

而按照第四章第四点运行线路及时间要求的规定,本项目试运行有1、蓝月谷双创孵化中心至汽车北站;2、蓝月谷双创孵化中心至汽车西站共两条线路,上述线路到达地均为长沙市城区,客运资质为县际以上资质的道路运输企业才能经营上述线路。

进一步而言,在第四章第八条第三点的“特别说明”中规定:“……乙方协调内部车辆予以保障,每年不得超过50车次,其中长株潭地区每年不超过35车次,……超出部分需另行协商解决”。因长株潭之间属于市际道路客运运输,由此,中标的客运企业资质必须达到市际资质以上。

故我公司特此提出疑问,该项规定应为:提供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范围为市际班车客运以上的资质

答复:由于涉及长株潭地区的非电动客车的客运服务,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修改为:提供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须涵盖市际及以上班车客运

问题二:通勤车运营合法性的疑问。

1、本项目由采购人提供10台已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的10台全新纯电动客车。通过查询,采购人系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持股99.1%)和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0.9%)创办的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而中标供应商系具备道路运输市际以上资质的道路运输企业。

要实现采购人通勤运营服务的合法性,就必须对已经采购的客运车辆进行规范管理,纯电动客运车辆上牌的车主应当为中标运营服务单位,但本批次车辆已经由采购人付款购买,如客运车辆的车主单位名称为中标供应商,则购车发票中购车单位与实际运营单位不符。

答复:本项目中电动客车所有权及车辆上牌的车主均属于采购人,本次只采购运营服务管理单位,负责管理职工通勤运营服务,但运营管理过程的相关费用均由中标人负责

2、道路客运最关键和最重要的是确保运营安全,但在《商务评审》的全部内容中,均没有对安全生产管理和资质提出任何要求,应当对投标供应商设置安全生产及资质标准,以保障在本项目运营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的合法依规。

答复:技术部分有针对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打分

问题三:通勤车运营管理的疑问。

1、通勤车在运营中必须购买保险,如果客运车辆入户登记为采购人,则被保险人为采购人,如此,中标供应商的获取保险理赔款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2、为降低本项目经营的安全风险,通勤车在运营中必须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而采购人并非道路运输客运企业,保险公司无法对非营运企业的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本项目的经营将存在巨大的安全风险。

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之规定,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也可以不是被保险人,投保时可以在保单特别约定栏内,说明行驶证车主是谁,被保险人与投保车辆是什么关系就不会影响到保险理赔,也不会存在安全风险

问题四:商务评审内容中,对“类似业绩”的评审因素的疑问。

客运服务的类似业绩的采购活动中,有的采购单位的《中标通知书》没有明确采购项目的总金额;或者没有下发《中标通知书》而签订了《中标合同》;或者以询价或直接签订《服务合同》的方式。故此是否只提供了《中标通知书》或《中标合同》复印件其中之一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均视同为有效呢?

答复:按招标文件要求

 

                         采购人:长沙蓝月谷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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