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沙紫光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1-11-09    浏览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长沙紫光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加强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建湘南路154号南栋2715房

2021年8月3日,我局收到长沙市12345政务热线移送的长沙市南雅中学艺术教室.通用技术教室等装修改造项目(政府采购编号:CSCG-202105280175)的举报事项。在调查过程中,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违法行为,查明的问题和我局的处罚决定如下:

一、查明的问题

经查,你公司接受长沙市南雅中学的委托进行长沙市南雅中学艺术教室.通用技术教室等装修改造项目(政府采购编号:CSCG-202105280175)采购活动,项目预算金额180万元,2021年7月16日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第1次竞争性谈判公告。

2021年8月3日,你公司组织谈判小组在你公司办公地长沙市建湘南路黄金之城南栋C座27楼对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你公司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室,称接到威胁电话,提出项目不能进行下去,谈判小组成员遂停止了评审活动。8月10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约谈,你公司负责人称评审中“接完电话申请进入评标室与专家商量,个人认为该项目太复杂,建议以招标文件存在歧义进行废标并让专家确认,专家拒绝签字”。

以上事实,有《长沙市12345政务热线工单》、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你公司《关于长沙市南雅中学艺术教室.通用技术教室等装修改造项目谈判情况说明》(共2份)、《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名单》《谈判小组签到表》、评审视频、专家签字确认的调查笔录(共3份)、采购人代表签字确认的调查笔录(共2份)以及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调查笔录等资料予以佐证

针对查明的事实,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停止评审须符合法定情形和依照法定程序,你公司所称的“接到威胁电话”等事项不属于应停止评审的法定情形。因此,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项“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情形。

针对上述问题,我局已于2021年1018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拟作出处罚种类及依据和你公司依法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二、我局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对于上述问题,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因素以及相关证据,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九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可以划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确定财政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的事实;(二)违法行为的性质;(三)违法行为的情节;(四)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五)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因素;(六)其他相关因素,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考虑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调查,符合《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的情形,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

你公司应对上述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理决定,你公司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长沙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731-88666350

址: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第二办公楼550

邮政编码:410013

附件:送达回证

长沙市财政局

2021年114

页面打印
关注公众号,了解更多交易信息
微信公众号 长按二维码 关注公众号,了解更多
交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