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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湘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1-11-09    浏览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湘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永华

址:长沙市雨花区桂花路322号

2021年7月22日,我局收到长沙市审计局移送的《长沙市审计局关于招标代理公司违规索取中标服务费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长审移〔2021〕18号),反映你公司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违规索取中标服务费543462元。我局依法启动监督调查程序,调查过程中查明的问题和我局的处罚决定如下:

一、查明的问题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在采购过程中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1.长沙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你公司进行天际岭植物园片等控规修改论证项目(政府采购编号:CSCG-201911200043)采购,招标文件明示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你公司按约收取了采购人代理服务费后,同时又向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长沙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索取了34800元的费用。

2.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你公司进行内五区集团土地不动产登记调查与测量与入库项目(政府采购编号:CSCG-201812070003)采购,招标文件明示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你公司按约收取了采购人代理服务费,同时又分别向该项目一、二、三标段中标(成交)供应商湖南省地质测绘院、湖南省勘测设计院、湖南省勘察测绘院各索要费用92083元,共计索要276249元。

3.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你公司进行智慧长沙时空信息云平台项目(政府采购编号:标段一CSCG-201904280028、标段二CSCG-201905100001、标段三CSCG-201905100002、标段四CSCG-201905100007、标段五CSCG-201905100009)采购,招标文件明示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你公司按约收取了采购人代理服务费,同时又向各标段中标(成交)供应商索取费用合计223473元,其中,索取长沙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57663元、湖南省第一测绘院/上海航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64580元、广东南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山和勘测设计有限公司36387元、广东南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34843元、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中南大学30000元。

4.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岳麓区分局委托你公司进行集体土地上不动产权籍档案电子化项目(政府采购编号:CSCG-201912050215)采购,招标文件明示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你公司按约收取了采购人代理服务费,同时又向该标段中标(成交)供应商长沙市中智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索取费用8940元。

以上事实,有《长沙市审计局关于招标代理公司违规索取中标服务费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长审移202118号)及附件审计资料、《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共2份、《证明》、《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共7份)、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内五区集团土地不动产登记调查与测量与入库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发票(共11张)、《长沙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受理凭证》以及你公司确认的调查笔录等资料予以佐证

针对查明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的规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中“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的情形。

针对上述问题,我局已于2021年1018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拟作出处罚种类及依据和你公司依法应享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二、我局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对于上述问题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因素以及相关证据,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九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可以划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确定财政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的事实;(二)违法行为的性质;(三)违法行为的情节;(四)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五)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因素;(六)其他相关因素,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规定,考虑你公司已将索取的费用全部予以退还,并积极配合我局调查,符合《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五)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的情形,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2万元罚款、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以上为罚款决定的,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账号如下:

户名:长沙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034049620017-600085030

开户行:长沙银行蔡锷路支行。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理决定,你公司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长沙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731-88666350

址: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第二办公楼550

邮政编码:410013

附件:送达回证

长沙市财政局

2021年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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