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财行罚〔2021〕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龚芳
2020年12月1日、12月23日,我局收到厦门信德善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信德公司)提交的关于长沙市第二社会福利院服务对象生活用品项目(政府采购编号:CSCG-202007200037)《招投标控告检举函》及《补充材料》。调查过程中,我局发现你在参与该项目评审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查明的问题和我局的处罚决定如下:
一、查明的问题
2020年10月20日,你作为主任评委参与了该项目评审活动。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方法及标准规定,参与该项目的厦门信德公司价格得分应为30分,但你在该项目《详细评分汇总表》《评标加分汇总表》中签字确认该公司“报价评审(加分)”项得分为33.00(3.0),未按招标文件关于报价折算、优惠加分等规定对该公司价格得分进行核算、评审,导致评审结果错误。2020年12月26日,我局与你就该项目评审情况进行约谈,你承认厦门信德公司价格得分应为30分,但因对财务评分不熟悉,报价折算模块的价格评分交由了财务评审专家输入系统,并非有意造成这个结果。
以上事实,有《招投标控告检举函》《招投标控告检举函补充材料》及附件、《招标文件》、厦门信德公司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关于长沙市第二社会福利院服务对象生活用品采购项目的情况说明》《关于长沙市第二社会福利院服务对象生活用品协助调查的回复函》及附件、《评标加分汇总表》《详细评分汇总表》、长沙网上开评标系统截图信息以及你签字确认的约谈笔录等资料予以佐证。
针对查明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你未客观、审慎地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导致评审结果错误,影响中标结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情形。
针对上述问题,我局已于2021年10月15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的违法事实、我局拟作出处罚种类及依据和你依法享有陈述及申辩的权利。针对你口头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我局复核后认为,你作为主任评委,应该且客观能够操作报价折算模块,但你未客观、审慎地按招标文件关于报价折算、优惠加分等规定对厦门信德公司价格得分进行核算、评审,导致评审结果错误,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你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我局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对于上述问题,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因素以及相关证据,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九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可以划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确定财政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的事实;(二)违法行为的性质;(三)违法行为的情节;(四)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五)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因素;(六)其他相关因素”,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考虑你积极配合我局调查,符合《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的情形,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理决定,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长沙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731-88666350
地 址: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第二办公楼550室
邮政编码:410013
附件:送达回证
长沙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