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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博智科创科)

发布日期: 2021-11-30    浏览量:

(长县财)采购监管行处字2021〕2号

当事人:湖南博智科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红叶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云塘街道车站路237号

2021年8月31日,本机关收到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移送长沙县职业中专学校智慧教室及计算机设备采购项目交易现场问题线索的函》后,依法依职权予以立案并进行了调查。湖南博智科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智科创)出借公司资质给罗澳(志存商务个人工作室)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上事实,有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问题线索移送函及相关证据、情况说明、调查笔录、聊天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博智科创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对此,本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长县财监函〔2021〕2号)并已送达博智科创,博智科创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经研究,本机关认为博智科创的陈述、申辩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经进一步核查,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湖南、长沙、湘潭)等渠道查询,未见博智科创违法失信记录,采购人笔录也证实该事件没有给其造成危害后果,且博智科创未参与第二次投标。同时,博智科创接到调查通知后,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接受批评教育,及时改正错误。根据博智科创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规定,博智科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对博智科创不予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博智科创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

长沙县财政局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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