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

首页   >  综合动态   > 通知公告  

关于加强入场交易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管理的通知(试行)

发布日期: 2022-07-06    浏览量:

各供应商: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87 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入场交易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以下称供应商)的管理,促进供应商依法诚经营和公平竞争,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切实规范入场交易行为

(一) 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1.供应商应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供应商应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的澄清/修改文件(若有),在全面清晰了解、完全同意的前提下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4.供应商应依法诚信经营,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供应商应自觉遵守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不得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6.供应商应切实尽到审慎负责的义务,提交的投标文件、资料等都是完整、准确和客观的,不提供虚假材料

7.供应商应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依照政策法规和合同条款履行各项合同义务和责任,严禁转包或擅自分包、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8.供应商应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流程开展质疑、投诉活动

9.供应商应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履行保密责任

10.供应商应遵守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交易中心”)的现场管理规定,自觉接受行政监督、交易现场见证监督和社会监督;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全面落实电子化交易要求

1.入场交易政府采购项目采取电子化交易。供应商通过长沙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称“交易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参与电子化、网络化政府采购活动;

2.应商应具备参与电子化交易的软硬件及网络条件,参与电子交易活动前,应做好软硬件及网络的调试与检查;

3.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各环节流程和电子化交易等有关要求,强化电子化交易操作能力,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4.供应商在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前,应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进行供应商登记,自行填报企业相关信息,并对填报信息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5.供应商应办理数字CA证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按要求加盖电子印章,进行固化和加密

6.供应商应确保提供的电子文件及附件能在电脑上清晰显示、内容完整、可识可看;

7.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系统,在线提交电子投标文件,逾期提交的,采购人应当拒收;

8.不见面开标时,供应商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视为无效投标

9.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电子询标函进行应询答复,逾期不予接受,采购人、评标委员会可以作出不利于被询标人的决定;

10.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有质疑的,应在相应的质疑期限内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二、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监管

(一)监管方式

1.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对供应商投标、履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交易中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及时将采购活动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报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2.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以年度为统计周期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项目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逐项登记,制作形成《供应商日常监管情况登记表》(附件1),对违规情形达到相应次数的供应商,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进行整改,并将违规情形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二)违法、违规情形的分类

1.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行为: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7)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或者单一来源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8)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9)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0)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擅自分包

11)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2)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3)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14)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响应)文件;

15)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响应)文件;

16)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7)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8)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19)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20)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21)供应商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87 号令)第三十七条情形的;

22)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经下述渠道反馈至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经查属实的,视为违规行为:

1)交易中心反馈的供应商违反交易秩序情况;

2)采购人反馈的供应商不诚信履约情况;

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反馈的供应商干扰开评标活动、恶意质疑影响政府采购活动顺利推进情况;

4)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扰乱市场秩序及不配合监督管理情况;

5)其他合法渠道获取的供应商违规情形。

3.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规行为:

1)不同投标供应商“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或雷同;

2)提交投标文件后,未在规定时间进行解密且没有合理理由的。

(三)违法、违规情形的处理

1.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发现或通过采购相关当事人投诉、举报、情况反映,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经查属实的,分别按违法或违规情形予以登记。同一项目同一采购活动环节多处存在违规情形的,只登记违规情形1次。

2.供应商存在违法情形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及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3.统计周期内供应商存在违规情形累计达3次的,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的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进行整改,并将违规情形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月;整改后仍存在违规情形累计达2次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违规情形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违规情形在“信用长沙”予以公示;再次整改后仍出现违规情形累计达2次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违规情形报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违规情形在省政府采购网予以公示

整改要求

1.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5日内,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计划,并报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2.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整改计划组织整改,注重整改实效。整改内容旨在及时改进不足和切实提升业务水平,重点围绕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与相关实务等进行。

3.整改完成后,供应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并附人员培训、制度完善、流程规范、业务学习等相关情况记录。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违规情形通报从相关网站予以撤销。

供应商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操作程序,自觉接受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环境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供应商日常监管情况登记表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71


页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