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

首页   >  综合动态   > 行业资讯  

【聚焦】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首次写进法律

发布日期: 2019-07-01    浏览量:

6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疫苗管理法,将从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作为我国首部疫苗管理领域的专门立法,疫苗管理法坚持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四个最严”为立法宗旨。

三次审议中,有关在法律中加大惩罚力度的声音从未间断,处罚层层加码。刚通过的疫苗管理法规定,构成违法犯罪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罚款进一步提高,如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最高罚款从相应货值金额30倍增加至50倍,属于劣药的,最高罚款从20倍增加至30倍。

针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也增加规定了行政拘留等惩罚。

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接种,造成受种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种者或者其近亲属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疫苗管理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疫苗监管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疫苗监管工作和疫苗安全事件应对工作;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管。

疫苗流通环节和预防接种环节,规范性也至关重要,疫苗管理法对此也做明确规定。

明确了疫苗采购方式: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由国务院卫生行政等部门组织集中招标或者统一谈判形成中标或者成交价格,各省(区、市)统一采购;其他疫苗由各省(区、市)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采购。

规范了疫苗配送: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将疫苗配送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至接种单位;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应当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定时监测、记录温度,不符合温度控制要求的不得接收或者购进。

草案审议和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有的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针对一些地方在预防接种环节发生的疫苗过期、掉包等事件,应当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管理,规范预防接种行为。

明确将“三查七对”要求和接种信息可追溯、可查询写入法律,明确要求医疗卫生人员完整、准确记录接种疫苗的“品种、上市许可持有人、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信息。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五年。

“三查七对”是指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受种者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查对预防接种证(卡),检查疫苗、注射器的外观、批号、有效期,核对受种者的姓名、年龄和疫苗的品名、规格、剂量、接种部位、接种途径,做到受种者、预防接种证(卡)和疫苗信息相一致,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接种。

(来源:中国青年报)

页面打印